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国防教育教员分为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较强的组织和任教能力的人员中选任。专职教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以上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配备专职的国防教育教员。县以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国防教育教员进行培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