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驻黔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军事训练场地及其他便利条件。

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军事安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