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