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