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志愿者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