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和重建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可以依托现有消防或者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也可以单独组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专职消防队、治安联防消防队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承担应急救援工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