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