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县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宣传、实施有关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三)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落实养护管理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五)负责农村公路的勘测、设计、验收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六)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建设规划,安排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七)指导、协调乡镇之间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八)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培训、考核管理人员;
(九)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