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公路建设相关标准和质量。

修建农村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及里程碑、界碑、指路牌。

农村公路通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农业灌溉和通水设施。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