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与邻县接壤的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跨乡镇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受益的乡、镇人民政府调剂解决。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