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