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金融部门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加大对发展畜牧业的贷款额度;支农资金重点倾斜发展畜牧业;扶贫资金重点投向发展畜牧业;用于发展畜牧业的小额贷款,还款期限延至三年。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