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金融部门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加大对发展畜牧业的贷款额度;支农资金重点倾斜发展畜牧业;扶贫资金重点投向发展畜牧业;用于发展畜牧业的小额贷款,还款期限延至三年。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