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第十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融资发展畜牧业,兴办畜禽产品加工业,开发、建设畜禽交易市场,支持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向龙头企业发展。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