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生产的木材实行“号印”管理制度。

“号印”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刻制。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应由专人保管使用,采伐验收合格后一次打印。

严禁无“号印”木材进入流通领域。严禁仿造、制售假“号印”。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