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生产的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凡从事木材经营和加工的单位、个人,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严禁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严禁经营、加工、收购来源不明的木材。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