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均应记入采伐限额。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计入采伐限额。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