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每5年组织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掌握资源消长变化。

森林经营单位根据资源清查资料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技术规程》,组织对《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