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国有、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集体山林承包给个人经营,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签定承包合同。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