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建筑或维修个人住宅,需从河道采砂的,应当凭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当地乡(镇)水利水保机构申请河道临时采砂许可证,在指定的地点按批准的限量采挖。乡(镇)水利水保机构自批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