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依法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增强涵养水土资源能力和防洪能力。防止水资源污染。

自治县的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水资源,并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

自治县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支持、保护集体和个人利用水库、池塘、冷泉发展水产养殖业;设定野生鱼禁止捕鱼期和禁止捕鱼区;保护野生林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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