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