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公章、文件和布告的刊头、牌匾,应使用满汉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