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收购野生枸杞植株的,由县(市、行委)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野生枸杞植株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野生枸杞植株价值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