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盗挖、滥挖野生枸杞植株的,由县(市、行委)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盗挖的野生枸杞植株或者变卖所得;盗挖不足二十株的处植株价值五倍的罚款,二十株以上的处植株价值十倍的罚款;滥挖不足五十株的处植株价值三倍的罚款,五十株以上的处植株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应当责令支付补种盗挖株数十倍、滥挖株数五倍植株所需的费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