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野生枸杞保护点和种质资源保护地范围内,禁止进行可能对大气、水流、土壤造成污染的项目建设;禁止从事开垦、采石、采砂、取土、探(采)矿等活动。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进行项目建设及从事开垦、采石、采砂、取土、探(采)矿等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