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采挖、收购、运输野生枸杞植株,禁止在禁采期和野生枸杞种质资源保护地采集野生枸杞果和叶,禁止违反采集技术规程采集野生枸杞。

科研单位、技术推广单位因进行野生枸杞人工驯化、苗木繁育及栽培技术研究需要,在种质资源保护地采集野生枸杞的,应当在州、县(市、行委)人民政府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采集技术规程进行采集,不得损坏母树。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