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景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建设规划、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区行政委员会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管理的相关工作。旅游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