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乡镇(街道)应有领导专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