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通过教育、管理、防范、打击、改造、建设等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开展平安建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