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在社会上服刑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其教育、改造和帮助,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者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