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和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