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和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