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情况、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