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及时、准确、安全投递。
本省同一城市市区内互寄的信件,应当在2日内完成投递;本省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3日内完成投递;本省同一市州的市县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5日内完成投递;本省不同市州的市县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7日内完成投递。
城市邮件的投递频次应当每天不少于1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件的投递频次应当每周不少于5次;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邮件的投递频次应当每周不少于3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频次投递。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