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第十五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按照国家规定开办所有种类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范围、邮件封装用品价格以及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并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邮政企业应当在邮筒(箱)上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按时开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