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