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