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照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水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使用公开的水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