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照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水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使用公开的水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