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应急第六十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水污染物,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等信息。可能危及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