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治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垃圾堆放场、处理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禁止在毗邻地表水体的区域和泄洪区内建设垃圾堆放场、处理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