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治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城镇排水与排污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保障城镇排水与排污管网建设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支付运行成本的,应当提高财政补贴水平。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达标排放情况;对按期完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予以鼓励和扶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