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预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制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水环境容量,合理规划工业布局,禁止引进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公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名单,限期整治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