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抗旱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抗旱工作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农业、工业用水,兼顾生态用水。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优化水资源配置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抗旱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