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抗旱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