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控告。对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