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耕地质量建设标准,积极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田防护林建设、地力培肥、土地整治、土地复垦、耕地土壤环境保护、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耕地质量建设项目,提高耕地质量。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