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章 耕地养护与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耕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出对受污染耕地的治理方案,责令责任人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