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公民或者组织在健身活动中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和休息的,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或者健身设施管理者应当及时制止;破坏体育设施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