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建设体育场馆、健身广场等设施,并逐步增加人均全民健身设施面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标准应当按照城乡区域、人口总量、地理环境等要素确定。具体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