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公民参加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爱护健身设施,维护健身环境,科学、文明健身,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休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