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团组织,提高全民健身活动服务能力。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广泛经常的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