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以全民健身和促进青少年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运动会,在传统节日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文化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